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

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初446号
原告: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轻纺路3号办公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洪育栽。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5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万中。
原告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求为:判令被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万元。原告并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妍)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