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0731号之二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建发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437G。

法定代表人:张万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隆,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湖滨阁**信用代码:91330103589885728Y。

法定代表人:吴连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厦门火炬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火炬广场****代码:91350200761708214D。

法定代表人:周小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华,公司职员。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火炬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4元,由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