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0731号之二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建发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437G。
法定代表人:张万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隆,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湖滨阁**信用代码:91330103589885728Y。
法定代表人:吴连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厦门火炬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火炬广场****代码:91350200761708214D。
法定代表人:周小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华,公司职员。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火炬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4元,由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