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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呼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盛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机呼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院**楼**318。

法定代表人:温忠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华兴广场综合******。

法定代表人:蔡少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唯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望龙二路**海西金融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温新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州福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利嘉城****楼**01-1div>

法定代表人:温忠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温新明,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审被告:温忠明,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庞姣姣,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审被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建发国际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万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金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金山大厦**第**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侯恩龙。

上诉人北京机呼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唯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福杭电子有限公司、温新明、温忠明、庞姣姣、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46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机呼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管辖错误。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管辖,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院**楼**318故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案涉《融资框架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署地法院,并载明合同签署地为福州市。《融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载明《融资框架协议》签订地点为福州市鼓楼区。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珠容

审判员  林朝晖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