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

福建唯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8265号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建发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万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青、朱逸航。
被告:福建唯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IFC国际金融中心**v>
法定代表人:温新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唯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