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271号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