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县分公司与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县分公司与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31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0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县分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县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403执4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蒙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