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3957号
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康宁路986号。
法定代表人:崔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齿轮南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
原告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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