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1601号之五
原告: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康宁路986号。
法定代表人:崔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楠。
原告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