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160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康宁路986号。
法定代表人:崔福强。
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楠。
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1601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19)鲁1402民初1601号之二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3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解除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0万元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大连诚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