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执3163号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如被执行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402执3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刘世文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