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3执967号之六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62142016W,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旁。
关于任彦军申请执行***,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45050162524000000013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093.01元,现因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05016252400000001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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