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3执9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任固一街310号。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62142016W,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旁。
关于***与***、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5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175.00元,现因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