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3执970号之一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62142016W,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旁。本院在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5×××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