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3执972号之二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
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00.00元,现因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