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3执9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41052219691112221X,安阳县
被执行人:***,男性,410523198208194014,汤阴县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旁
关于***与***、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43×××9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4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判决规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交
通银行44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