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民初3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驳回原告起诉。如本案属工程款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款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审原告诉状中称所有工程均在广西境内,应由广西境内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管辖异议,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境内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