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沛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81号
申请人:西安沛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开元商住广场第1幢3**31507室。
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89号玉***2楼2033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西安沛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沛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926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都宁通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控制金额为2492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