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4461号之三
原告: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瀛台里2号楼4门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倪日亮,总经理。
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