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44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倪日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瀛台里2号楼4门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津0113民初4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0252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查封冻结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财产价值限于693830元、查封冻结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财产价值限于649647元)。2018年6月11日,案外人沈阳第一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2018)辽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第一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对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6月20日,案外人深圳华锐通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辽0106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华锐通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对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解除对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