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初字第0013号
原告***,宜兴埠八大队农民。
被告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瀛台里2-4-102。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虹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