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592号
申请人:***,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苏瑞河,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潞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瑞河、淄博潞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C×××××金旅牌客车和鲁C×××××北京牌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苏瑞河、淄博潞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3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C×××××金旅牌客车和鲁C×××××北京牌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苏瑞河、淄博潞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3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