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2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圣岚,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澈,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明芝,男,193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俊英,女,194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申请人: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060223162。
法定代表人:赵会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圣岚、刘澈、王明芝、张俊英与被申请人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银行帐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书,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银行帐户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