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379号之一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长山街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444016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甲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3004351465D。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太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8076848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凤山学校、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诉讼案件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379号之一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长山街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444016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甲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3004351465D。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太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8076848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凤山学校、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诉讼案件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