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379号之一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长山街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444016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甲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3004351465D。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太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8076848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凤山学校、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诉讼案件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379号之一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长山街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444016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甲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3004351465D。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太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8076848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凤山学校、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诉讼案件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肥城市聚田园水利道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原告***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