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3民初1147号
原告: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凤凰城2号楼一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LMD2J。
法定代表人:涂琼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华,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华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26号国贸大厦7栋2单元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13F14D。
负责人:汤健。
原告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88元,由原告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卫
人民陪审员  李春水
人民陪审员  岑仙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