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81民初19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川1781民初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累计金额在1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巨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