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81民初193号之二
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7.00元、保全费1120.00元,合计2317.00元,由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巨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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