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81民初196号
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
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金额12万元。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诉中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
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累计金额在1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巨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