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542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第三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