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2033号
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竹峪镇农贸市场。
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永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