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民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781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万源市新店乡人民政府有应收工程款2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万源市新店乡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