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恢175号之一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蒙县
法定代表人:邢力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25.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