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4民初1647之一号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宿成富,经理。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地阜新市阜蒙县南环29号。
法定代表人邢力平,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阜新市阜蒙县。
被告***,男,汉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
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及被告李建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春
人民陪审员 方耀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可
书记员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