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9***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6600元、人工工时费18450元,合计1050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经**介绍与被告达成口头电力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阜蒙县卧凤沟乡、佛寺镇、于寺镇、东梁镇等地的电力线路铺设工程转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每根电线杆立杆、铺线的价款为600元,不立杆只架线为200元。原告承包后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2017年12月施工完毕,经合计总价款为105050元。现工程完工已半年之久,原告索要无果。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是和**谈的转包协议,付款应当针对**,工程尚未完工,需等发包方给被告打款被告才能付款。另外,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不对。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将阜蒙县部分乡镇低压线路改造中的立杆拉线工程中的人工部分分包给**和原告施工,经庭审对账,被告欠原告人工费***660元,欠刘江人工费29650元,**同意将被告欠自己的人工费29650元转让给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涉案施工图纸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清偿欠付原告的人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浩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8***10元(含刘江29650元),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负担1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