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82民初480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中意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赤水移动传输施工项目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承包后积极开展施工,后原告在2015年8月28日经两被告协商,将工程再度转包给被告***,原告与被告***结算原告已施工投入320000元,并约定支付期限。现该工程早已完工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但其以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项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因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发生纠纷的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位于赤水市,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贵州省,故本案应由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