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民初22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中意二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477844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居民,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7号东升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7369942B。
负责人:钱**,经理。
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060356C。
法定代表人: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已与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