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22民初1133号
原告***,男,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星,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新化县文田镇。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化县分公司。
负责人左继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昊洋,男,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平,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肖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亚波,男,住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化县分公司、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化县分公司、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化县分公司、湖南华信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7元,减半后收取1267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康太华
人民陪审员 曾 利
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伍 萍
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