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肥城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城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嘉园小区北临。
法定代表人:张松。
本院(2021)鲁0983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红敏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