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本院(2021)鲁098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鲁0983执保2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红敏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