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1492号
原告: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65523461。
法定代表人:李传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学银,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鲍梅梅
书记员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