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财保106号
申请人:山东乐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林,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住肥城市。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袁某自愿用其财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1)鲁0983诉前调376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袁秀华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成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