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

***原电气有限公司、沈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3221号 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8172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旌,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江,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劲   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