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3221号
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8172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旌,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江,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劲 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