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6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旌,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七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电气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法院对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及其相关协议书是否能履行审查还需全面;若不能履行,不能履行的原因及过错原审也应进一步查清楚,原审应对以上事实查清后再进行综合判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原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蹇鹏飞
审判员 刘 隽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