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13192号
原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北顺城路****。
法定代表人:孙月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率帆、刘滋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汪惠泳。
原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846.50元由原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46.50元。
审判员 朴银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翔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