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恢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月华。
委托代理人:张茂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薛斐,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五五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斐、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3民初9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915153.08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9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菲
审 判 员 孙福来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