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4160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沈阳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吉林省梅河口市康美医院医养1号楼施工工程后转包给被告***,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该工程中强电电气安装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完成,现原告已将电气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现场已交付使用,经对账截止2021年11月27日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施工款60500元,2022年9月9日被告***给付了原告1万元,原告认为本案涉及劳务纠纷,故按照劳务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尚欠的50500元。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此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自认,且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予以证明,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康美医院医养1号楼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