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4995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步成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