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125号
原告:于显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焕宇,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步成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显贺诉被告**、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班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