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执保440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10895546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职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177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科左中旗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12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