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2830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锦溪万方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0994号民事调解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昆山市锦溪万方建材经营部货款60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如被告有一期未能如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6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本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三、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720元,合计1480元,由原告昆山市锦溪万方建材经营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20年4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4月2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20年4月3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2020年5月28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5月22日,本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未发现其下落。
8、2020年9月3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9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书 记 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