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巴城通博市政工程部与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3执7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通博市政工程部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53300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的数额,自2017年7月7日以239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14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19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被他案大额冻结,余额不足,其他无财产信息。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无房产及土地信息。 4.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项下自然资源部功能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询反馈:未有不动产信息。 5.2019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被他案大额冻结,余额不足,其他无财产信息。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予以现场调查,经查,该址未有被执行人实际经营信息。 7.2020年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被他案大额冻结,余额不足,其他无财产信息。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余额不足。 9.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向第三方昆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执行文书,告知其冻结案涉被执行人在昆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处应收款项680000元,并要求昆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且如无异议,上述应收款项中若有到期数额,届时应支付至本院。 10.本院(2019)苏0583执7352号一案传唤被执行人至本院,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应收账款汇总,以证明所有的应收工程款均未到付款节点。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1.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本案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时限及续冻手续办理要求(银行账户最早冻结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有效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本案执行标的额653300元及违约金等,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653300元及违约金等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及执行措施系统、书面信息予以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       文       林 人民陪审员 孙       红       芳 人民陪审员 沈       建       军
法官 助理 刘欢 书 记 员 蒋       淳       纯